河北外国语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河北外国语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学校稳定、健康、规范的发展,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 号)和《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通过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指示精神并研究落实方案和举措,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在民办高校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党组织内部机构的调整与设置,党员干部的配备、任免与考核,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5.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对外交流、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及做出的重要决定。
7.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教师引进、课堂管理、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科研等重大问题上制定具体办法,把好政治关。
8.讨论决定学院党员发展转正、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9.讨论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10.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涉及举办者变更、学校章程变更、行政内设机构与院系设置及调整、董(理)事会和校行政班子成员异动、中层行政负责人任免、薪酬改革、重大资金使用、招生工作、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大事项,在学校作出决定前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12. 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议题确定。议题可由党委委员、党群部门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办公室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六条 前置程序。有关教学、对外交流、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会前充分沟通协商。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提议可随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场方可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
(一)主持人或由议题的提出人作扼要说明;
(二)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形成集体初步意见;
(四)必要时由到会的党委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工作事项报告随时进行,内容包括:党委班子成员异动,学校发生违反纪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发生重大安全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大工作事项。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纪要必须准确、严谨、详实反映会议议决事项。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及时存档。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审核后上报和印发。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委会按校领导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落实。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负责人员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相关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按分工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程序提请下次党委会重新作出 决定。董(理)事会及校行政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委会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学校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更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对无故不参会的记录在案,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会议所作出与其分工相关的决议不影响执行。
第二十条 议题讨论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利害关系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河北外国语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