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河北外国语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河外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学校领导用车、班车和所有公务车辆。
第三条 学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与调度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校领导日常公务用车、校级公务活动用车、校级接待工作用车、校级教育教学活动用车、领取机要文件专车、教职工通勤班车。
第五条 学校公出派车范围:副处级以上领导可申请公出派车,如遇特殊情况,其他副处级以下的教师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车外出办事。
第六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如需他人驾驶时,需报党政办审批或由党政办指定人员驾驶,禁止外出人员公车私用。
第七条 车辆调度流程:
1.需用车辆公出的人员,首先到党政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填写审批单时必须将审批单上所有的项目填写清楚。
2.由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根据事务轻重缓急安排适合车辆和驾驶员出车。
3.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须填写出车记录,并告知驾驶员准备车辆出车。
4.工作时间外或临时性的出车任务,需电话告知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方可出车。
5.长途用车或使用班车,须经校长同意,由校长指定车辆并告知司机管理负责人派出。
第八条 乘车人不得随意要求司机改变行车路线,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的,应及时告知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九条 车辆返校后,应停放在校内指定停车场地,及时告知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司机负责登记主管车辆的行程记录,每月末与党政办的行车记录进行核对。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对驾驶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注重团结,相互配合,安全、快捷、顺利完成出车任务。
(三)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四)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六) 服从安排,听从调度。驾驶员应服从车辆调度负责人的安排,严格按照出车时间,安全、正点出车。
(七)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任务安排,未完成正常出车任务的,按旷工计算。
第十一条 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五不”:
1.不开问题车。驾驶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杜绝问题上路。
2.不开超速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规范速度,保持安全速度驾驶,不开赌气车。
3.不开疲劳车。驾驶员长途驾驶时要注意行车安全,身体疲劳时要注意到服务区休息,确保开车的精力充沛。
4.不得带病开车。司机须在驾驶车辆时保障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如身体患病应视情况及时告知车辆调度负责人,不安排其驾驶员出车。
5.不酒后驾车。
(二)配备安全设备。大车、小车均应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大客车应配备安全锤。
(三)加强安全学习。驾驶员应加强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一)学校公务用车钥匙驾驶员和党政办公室各一套,在没有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特别要求、指派情况下,禁止混开车辆、混用钥匙。
(二)每周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负责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可以正常行驶;每周至少对所负责车辆全面擦洗一次,每次出车返回后马上擦车,必须保持车辆从里到外的清洁度。
(三)按时检车,如检车超过时限造成的罚款由负责车辆的驾驶员承担。
(四)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证件的有效性,行车前确保证件完备,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驾驶员负责,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办理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在保险期内。
(五)车辆返程后,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量到达半箱后,应立即申请加油,避免出车时临时加油。
(六)有长途任务的驾驶员,须在行车前检查胎压、制动等相关部位,了解天气情况和路线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
(七)司机离开车辆时,要关窗锁门。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八)车内禁止吸烟。公出人员在车内吸烟时,驾驶员应有礼貌地制止;校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学校陪同人员。
(九)驾驶员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通知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轮休、调休
(一)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驾驶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期间必须在校待命,确保紧急任务及时出车。
(二)为保障驾驶员精力充沛,确保行车安全,因出长途车晚归(23:00及以后)驾驶员,根据学校当天或次日用车情况,在保障学校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驾驶员出车次日调休1-2小时。
第四章 车辆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全体驾驶员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尽量做到零事故。
第十五条 如发生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有人员受伤的要及时抢救伤员,并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交警部门报案。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尽量将车辆开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处理。车辆须在外地维修的,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除依据国家及地方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外,学校还做出如下规定:
(一)因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驾驶员,由本人自行处理事故,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
(二)酒后驾驶、私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当事人个人承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三)对非备案或未经学校允许的人员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责任驾驶员承担,交车人员承担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及防范措施不力造成车辆刮蹭、被盗及随车物品被盗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五章 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务车燃油实行定额管理,每辆车根据工作量和车辆本身的耗油量,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核定每辆车每月油耗标准。
第十九条 车辆加油实行专车专人管理。每位驾驶员负责两辆及以上车辆,负责所管车量的加油,车辆油量达到半箱,及时申请加油,如遇有长途或特殊情况需在外地加油,需提前预支费用。并将加油时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的名字记在加油发票背面。报销时必须持正式发票,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加油要写清上次加油公里数和本次加油公里数,列清出车记录,经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及校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公务车辆燃油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每辆车每月实际用油,其统计数据作为报年燃油费用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日常保养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经常检查各部件连接坚固情况,定期更换“三滤”,防止漏水、漏气、漏油。要随时观察仪表盘上的各种指示是否正常,制动转向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更换机油,更换时需提前告知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到合作的定点单位更换。
第二十四条 经常清洗车辆,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每周至少全面清洗一次。冬、夏季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换季维护工作,勤检查防冻液或冷媒,发现防冻液或冷媒不足时要查清原因并及时补足。
第二十五条 车辆需要维修或保养时,需提前写维修或保养申请,预支费用,提前跟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调整保养或维修时间,并按程序办理维修或保养手续。
(一)维修或保养申请写明项目、地点、大致所需费用;
(二)申请单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校长签批。
第二十六条 车辆原则上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车辆外出期间因故障确需维修的,应及时向车辆调度管理负责人报告,征得同意后维修。维修过程中司机必须在维修现场,尽量不让车辆在修理厂过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