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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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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5 1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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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印章是是学校行使其权利和职能的标志,,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用印制度,加强学校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此项规定。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使用和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1.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及学校成立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印章需有上级机关开具介绍信,使用学校及成立相关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成立批文等相关原件,到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刻制,并由刻制机构将相关证书、批文原件上传至公安系统备案。学校其它校级公章由党委会及校务会批准刻制,党委书记或校长的私章由本人批准,授权党政办公室到定点刻制机构刻制。

2.校属职能部门印章的刻制,需有所需印章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印章名称、印章用途、刻制尺寸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向校长申请,经校长同意审批后,党政办公室到定点刻制机构统一刻制

3.校内各部门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由印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并附原印章印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重新刻制。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新印章启用前,党政办公室要说明同时废止旧印,并收回旧印章,做好登记,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1.各单位的印章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印章的使用规定。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2.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印章的废止

1.因磨损不能正常使用、损毁、遗失及因机构撤销、改建等原因,申请办理刻制新印章的同时,需办理旧印章的废止。

2.办理旧印章废止时,由学校办公室发出正式废止印章的通知,同时废止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实行统一保管。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等。

(二)学校行政印章使用范围:

1.经校领导批准的以学校名义上报、外送、印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需校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开具证明材料,如:学生在读证明、退学决定等材料,需由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印章。

3.工作证、毕业证、学生证、团员证、聘书、各种荣誉证书等如需盖章,需由先关部门把关,经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专人加盖印章。如工作证、毕业证、学生证、团员证等大批量需加盖公章的材料,须由相关部门组织以院或班级为单位到校办公室加盖公章(或钢印)。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相关部门审计后凭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5.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需开具证明或介绍信的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具证明并用印。

6.、私人因取款、取物、挂失、担保、驾驶员办证等需开具单位介绍信的,必须递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及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7.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等相关证明需盖公章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写申请,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招生办、学生处、就业处、办公室领导)以及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8.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综合、人事、财务、教务等)统计报表、申请表、审核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9.需加盖公章的各类教务、科研、人事、财务、学生、外事等各部门业务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由校领导阅看,方可用印。

10.教师需开具收入证明的,需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财务处处长、党政办主任、校长签字后方可用章。

11.学校领导同意用印的其他材料。

(三)学校法人代表名章用于以学校法人代表名义签署的各种证书、报表、合同、文书材料等。

(四)校党委书记名章和签章用于党校结业证书等以党委书记名义审批和出具的各种材料。

(五)校长名章和签章用于各类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聘书以及其他以校长名义审批和出具的各种材料。

(六)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七)学校电子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上级和下级部门所发的各类电子公文和材料。

(八)校学术委员会印章用于学校学术决策与咨询方面的申报申请和文件等。

(九)学位委员会印章用于学位评定决议书和学位证书等。

(十)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校党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校内党政机构、培训及教辅单位印章,用于本单位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三)各二级学院印章,其他科研所、研究中心等非实体性机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四)校内各部门公章均不得对外使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五)具有法人资格部门的印章,按职能划分,可以对内对外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印章管理责任人。各部门应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部门必须由一把手管理及使用印章。如因工作变动,做好交接手续。

(三)各部门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该单位办公室内。未经该部门正职领导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3.未经职能部处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5.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五)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白天正常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十条  外出用印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确保印章安全。原则上不在校外套印印章,确需套印的,要及时销毁印模。

第十一条  凡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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