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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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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2 18:16:32
访问量:286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章程修改程序合规:修改过程要民主公开,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八、禁止性要求

  章程核准稿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许可:

  1.修改程序不合规;

  2.章程核准稿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

  3.章程核准稿的修改内容无必要性。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核准章程修正案或者修订草案的请示。

  2.章程核准稿。

  3.对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内容的说明。

  十、申请接收

  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邮编:100816)。信封上请注明“修改章程核准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初审提出意见(视情况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专家评议),报部领导审核签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加专家评审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发布。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通过公文交换方式送达学校,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应文件。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学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109750066097553

  2.电子邮件咨询:fzb@moe.edu.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监督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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