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确保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进行排查,全面摸清学生公寓情况
各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学校后勤、财务、学生、保卫等部门对秋季开学后全校学生公寓的设施条件、收费标准、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省教育厅此前已专门下发了《学生公寓基本情况统计表》、《学生公寓成本统计表》,各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及时上报。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排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对学生公寓全面逐栋排查到位,对一栋内不同楼层不同收费标准的学生公寓要分别填报。要把社会力量建设、为本校学生服务的学生公寓作为重点,认真进行排查。
二、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进行自查自纠
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生公寓收费规定,对收费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超出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要立即退还学生。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学生公寓住宿费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冀价行费〔200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住宿费等级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来得及审批的学生公寓安排学生入住时,中专学校暂按每生350元/年、大专以上学校暂按每生500元/年预收,待批复正式下达后按照批复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并告知学生。
(二)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定价规则从严核定。对社会力量开发建设的学生公寓,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各高等学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时,应订立完善的合同,落实优惠政策,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的规定。
(三)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及各类证、卡工本费、租金等费用。对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集中予以安排,但不得收取住宿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长期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及门户网站将学生公寓的等级、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435-2016)、《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等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硬件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条件达标、收费合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为学生提供额外设施条件及有偿服务项目要本着公开、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公寓管理单位可以和学生合同约定,但不得与住宿进行捆绑。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可为学生代购,由学生到校后自由选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管理和收费工作,学校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学生公寓管理和收费的检查和监督,对在管理和收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019年 10月22日